企鹅图形商标不再完全属于腾讯,因“连续3年不使用”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息,撤销申请人为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仟果”),此前分别在2015年4月13日和2016年4月5日,对腾讯企鹅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会计等服务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当时审理决定不予撤销。
上海仟果不服,又于2017年01月20日第三次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商标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0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0年1月6日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转让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
申请人上海仟果认为,通过网络检索、实地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上文提到的6项服务。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腾讯表示,被申请人(腾讯)为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运营有“QQ”、“微信”等具有世界级知名度社交软件,被申请人在国内具有极高市场地位及知名度。
腾讯还强调,“QQ”被腾讯长期使用、广泛应用,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鹅图形商标是“QQ”社交软件对应的形象代表。腾讯的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一直合法、连续、有效进行商业使用。上海仟果提出撤销申请为恶意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会计上予以维持注册。
尽管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供了企鹅商标的使用证据:
但商评委认为,腾讯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得以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评委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会计等服务上予以撤销。需要说明的是,被撤销的商标仅限于上述范围,其他注册领域腾讯依然享有商标使用权。
事实上,商标经过注册后,权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专有权,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下文简称“撤三”)
从此事可看出: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