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北京知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剑指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品牌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象征,近年来,我国商标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商标申请注册质量不断提高,商标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但同时,“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仍有发生。
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针对商标恶意注册相关问题及规制予以回应。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本遵循
商标恶意注册,通常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调研组组长马兴芳法官介绍,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形较为复杂,总体可分为侵害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以及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抢注他人的姓名,抢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标志等属于前一种情况。大规模囤积商标,大量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兜售商标等则属于后一种情况。
何以商标恶意注册现象屡禁不止?
“目前来看,我国的商标注册成本相对较低,而公共资源、社会热点、突发事件中的特有词汇,名人姓名、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等标志通常具有较高公众关注度,不法行为人一旦将前述标志抢注为商标,便可充分利用其所具有的‘流量’及附加商业价值,将其变现为不正当商业利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说道。
宋鱼水表示,从司法规制出发,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的根本遵循。据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要从三方面对商标注册予以规制:
一是,充分运用商标法绝对条款,加大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以及有关禁用、禁注标志条款,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
二是,准确适用商标法相对条款,密织规制恶意注册法律之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准确把握商标法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对条款的构成要件,将主观因素和恶意情节纳入各条款的判断和适用中,加大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在商标民事案件审理中加大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规制力度。
加大商标恶意注册规制
会上,发布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以典型案例七为例,某酒业销售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快手老铁”,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引证商标由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针对行为人恶意跨类抢注他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环境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受众是否高度重合等因素,合理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综合分析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商标是企业形象、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也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商标恶意注册未来如何规制?
宋鱼水表示将从四方面展开相关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商标法各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协同和衔接作用。
二是继续探索在商标民事案件中加大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规制力度。其中,将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相互衔接和相互协同,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力度。
三是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根据相关案件情况,采取向社会公示曝光商标注册人及代理机构,向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督促其合法合规开展代理活动。
四是构建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从源头遏制商标注册行为。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常态化沟通交流,促推行政和司法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审理标准的统一。进一步完善“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构建行政和司法同频联动的诉源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