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师解答:一些国际贸易领域的专业名词你都知道吗?
分析师解答:一些国际贸易领域的专业名词你都知道吗?
2024年1-4月,中国外贸进出口同比增长5.7%,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其中,出口7.81万亿元,增长4.9%,进口6万亿元,增长6.8%,实现进出口“双增长”。5月,中国外贸向好态势继续巩固。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中国货物贸易5月进出口3.71万亿元,同比增长8.6%,增速比4月提高0.6个百分点。
中国经济发展持续回升向好,为各国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合作机遇。
国际贸易火热发展,想要抓住新机遇,需要了解国际贸易专业知识。为此,艾媒分析师将通过相关术语的解释说明,帮助读者建立对国际贸易的初步认知。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进出口贸易、世界贸易,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的基础性国际通行规则。于2020年最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以下11种贸易术语:
船边交货(FAS):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是指卖方负责把货物交到港口码头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船舶不能停靠码头需要过驳时,交到驳船上,卖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以此为界,以后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的一种买卖协议。
离岸价格(FOB):FOB亦称船上交货价格,全称“Free on Board”,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港口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运载工具上,负担货物装上运载工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价格。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味着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成本加运费(CFR):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工厂交货(EXW):EXW全称“Ex Works”,是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货交承运人(FCA):FCA全称“Free Carrier”,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运费付至(CPT):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是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术语(CPT)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目的地交货/所在地交货(DAP):DAP全称“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卸货地交货(DPU):DPU全称“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该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不包括进口费用。
完税后交货(DDP):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交易磋商程序:
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发盘条件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
递盘:也称购货发盘(Buy-ingoffer),是指买方向卖方发盘。
询盘:也称询价,是买方或卖方为了购买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询问有关交易条件的表示。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一般多由买方主动向卖方发出询盘。可以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以引起对方发盘,目的是试探对方交易的诚意和了解其对交易条件的意见。
还盘:也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条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限制或增加新条件的表示。
接受:法律上称之为”承诺”。接受是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关税相关:
进口关税(Import tariff):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是增加政府收入和保护本国商品生产的手段之一。
出口关税(Export Tax):是指出口国海关在本国货物和物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或出境的个人征收的关税。出口税的征税对象不限于作为商品流通而进出境的外贸货物,还可能包括旅客携带、托运或邮寄的物品。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也称特别关税,是指进口国家在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进口税后,出于某种目的,再加征的部分进口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不体现在海关税则中,并且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一般是临时性的或一次性的。
滑准税(Sliding Duties):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从价关税(ad valorem):是指以经海关审定的进出口货物价格(称为海关完税价格、海关价格或海关估价)为计税依据,按税则中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的关税。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的关税税额。
从量关税(Specific Duty/Specific Tariff):与“从价关税”相对,是指以货物的计量单位(重量、数量、体积)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
选择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规定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时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课征的关税。一般情况下,在两种税率中,选择税额较大的征收;特殊情况下,如当时迫切需要多进口某种商品,也可按税额较小的征收。
协定关税(Agreement on Tariffs):也称“协定税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则。
固定关税:与“协定关税”相对,关税是指依照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体积或长度为标准,每一单位保证一定金额的关税,具有固定的连续收入性质。
差价税(Variable Levy):也称差额税,是指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
国际贸易相关组织及协定:
【WTO】全称“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以调解纷争为职能,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
WTO“三原则”:WTO基本原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这九大基本原则也可归纳为“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三原则”。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透明度原则”:也称市场开放 权利与义务平衡。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公平贸易原则”: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IMF】全称“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成立的国际组织之一,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其职责包括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以及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
【EU】全称“European Union”,欧洲联盟,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和中国的第三大经济实体,是欧洲地区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的国际组织。
【NAFTA】全称“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签署的关于三国间全面贸易的协议。与欧洲联盟性质不同,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并不凌驾于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之上。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NAFTA】全称“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北美自由贸易区,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即1944年1月1日正式成立,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